摘要
<正>其二,律是恒平、稳定的法律形式,概括力强包罗广泛,而条文又言简义赅,在实践中易于掌握运用,与此相比,条例则因时因事而定,修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提出,来源不一、情况复杂且又数量众多难负与律文及其它条例参差矛盾,加之修例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在实践中则会贻害无穷。因此,以律指导条例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条例的弊害。“惟律与例相札而弗合,则主谳者往往略律而从例,一或不慎,则爱书不可复问矣”。“若夫例则引彼物以肖此物,从甲事以配乙事也,其能无牵合影射之虞乎?……至
出版日期
198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