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资不抵债”的合同纠纷应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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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编辑同志: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河北某地教学仪器站(自负盈亏单位)根据浙江某市机电厂寄发的产品说明书和订货合同单位函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的氦氖激光器十台、氦氖激光管二十支,并于次日汇去货款一万零二百元.机电厂收款后没有发货,仪器站几次催促均无结果,后转请该市二轻局、银行、工商局协助,仍得不到解决.二轻局答称:"机电厂是一九八○年初经上级批准成立的集体生产企业.该厂拥有一定的资金与设备,原料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2年6期
出版日期 198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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