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现状的审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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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10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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