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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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制史上,刑事法律要较民事法律发达,实体法要较程序法受重视,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表现了这一点。传统的"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人以和为贵"、"重义轻利"、"宁死不打官司"等观念根深蒂固,民事诉讼的开展没有什么社会基础,从而也就形成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制较为落后的局面。新中国成立后,"重刑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89年5期
出版日期 198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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