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以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的不动产之归属争议越来越多,法学研究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争议的裁判结果也不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清偿借款等因素,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该规定可能存在重财产利益“清算”而轻人身关系特殊性的嫌疑,它可能因为对女性的弱势地位重视不足而不利于妇女。夫妻既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彼此紧密结合的共同生活伴侣。区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不应当脱离婚姻的特殊性。处理这类不动产归属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宜根据不动产用途、财产来源、当事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对待。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