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女性作为环境风险的承受者和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具有特殊的需求、作用与价值观念,表现在性别化的自然象征体系、性别化的环境问题承担与环境权益享有、性别化的环境政治与基层运动、性别化的环境科学与管理中。然而,当前的环境治理却普遍地、结构性地忽略了客观存在的性别差异,这源于她们在整个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因此,父权制是导致女性"缺席"环境治理的主要根源。应破除父权制,依照女性赋权的思路,提高女性在环境决策中的参与度,积极培育女性环境保护组织以提高女性自主,将女性/环境治理的问题与发展、反贫困等主题结合,并重视法律在确保女性"在场"中的作用。而环境法于此做了一定的努力和发挥了预期的作用。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