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供述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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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证据价值也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意义。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此可见,证据价值的有无及其大小取决于两因素:其一,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具有客观性;其二,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具有关联性。只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证据才具有证明力和实质的诉讼意义。证据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任何一种证据的价值有无和大小,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93年1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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