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立法之批判:以中国刑法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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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例立法是一种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立法方式,违背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本质,牺牲一般公正以追求个别公正,在诸如罪名设置、罪状表述、刑罚设立等实体、程序与政策问题上均产生了负面影响。摒弃特例立法思路,坚持典型立法方法,才是科学的刑事立法的应有选择。
作者 刘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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