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留置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商事留置权旨在平衡两个商人因多次商事交往形成的集合性债权债务关系,核心特征在于“债权”和“留置物”的交互适用性。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除“企业”外,还应包括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事业单位等主体。其债权既可以是依法律行为取得,也可以是依法律规定而生;既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不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