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2010年10月,李某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A栋1单元扣2号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搬入居住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4个月后,公司又通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将上述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我。我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公司在房屋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不久,公司因一房多卖事发而引发诉讼,可法院却在我与公司已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驳回了我要求获得该房屋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出版日期
2011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