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却又因为其自身固有的特性,使得该制度在实施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动产在设定了抵押权之后,转让时会有何种限制,二者之间的冲突法律如何规定,本文就此问题将进行探讨。
【关键词】动产抵押 转让 公示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
1.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
关于动产抵押的概念,各国立法和学者观点并不一致。我国台湾有学者将动产抵押定义为:所谓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1]传统理论将动产抵押归为特殊抵押,主要因为传统民法的抵押一般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以动产充任,而且在各国,动产抵押也均由特别法加以规定。
在民法学界,动产抵押权被分为广义的动产抵押权和狭义的动产抵押权。狭义的动产抵押权指在各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动产抵押权,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所以狭义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就是《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抵押权(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某些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广义动产抵押权则是指除狭义的动产抵押权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抵押权,分别在《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特别法律及《合同法》中分别加以规定,例如航空器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法定动产抵押权等等。我国学者把动产抵押定义为:“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2]
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格局,这一制度已经对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动产抵押制度的特征
(1)动产抵押的从属性
动产抵押权为债权的担保而设立,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动产抵押从属于主债权,依赖主债权的发生而发生、变动而变动、消灭而消灭,无债权存在也就无动产抵押权。
(2)动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动产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就是不可分性。动产抵押物的一部分丢失时,其剩余部分依然担保着全部债权;动产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因抵押物价值的增减而受影响。主债权经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时,动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各债权人仍得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主债权部分受偿时,动产抵押权人仍得就其未受偿部分的债权对抵押动产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3)动产抵押权的特定性
动产抵押的特定性是指抵押动产和其他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的,动产抵押是以抵押动产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动产只能是特定的,这既是动产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要求,也是其担保作用的要求。
(4)动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动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突出表现在:在动产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或保险金时,抵押权人得就该动产抵押物的替代物(即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权利。
二、动产抵押制度与动产转让的冲突及解决
对于抵押物能否在抵押期间转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的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一项他物权,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导致抵押物所有权的移转,抵押人仍然是抵押物的所有人,因此,抵押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物依法处分,将抵押物转让。但是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法律对于抵押人抵押物处分权的行使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对这种转让则设有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即抵押物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已经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已经转让的抵押物仍然处在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追及效力范围之内,无论抵押物辗转流落到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追及物的所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和拒绝。而就抵押人因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一般都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此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肯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由此可见,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有以下限制:
1.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应告知受让人转让物之上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但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