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南峰小学
摘要:在小学阶段开展素质拓展训练对于小学生来说意义重大,小学阶段的学习是小学生开展学习生涯的起点阶段,是培养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阶段。故而,将素质拓展训练融入小学体育教学中,能够帮助小学生练就健康的体魄,同时,可以塑造小学生坚贞不屈的优良品质。
关键词:素质拓展训练;小学体育;教学;应用分析
随着新课改的逐渐深入推进,对于小学体育教学不管是教学方法还是教学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体育课堂上将拓展训练与小学体育教学有效结合,可以促进学生对体育课堂产生兴趣,同时增强小学生艰苦奋斗、团结合作等优秀品德。本文针对如何将拓展训练融入到小学体育课堂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素质拓展训练融入到小学体育课堂的重要意义
将拓展训练融入到小学体育课堂中,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热情。[1]在小学体育教学中,素质拓展训练的很多内容对于小学生来说都比较新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小学生的好奇心,小学生可以通过素质拓展训练来练习一些项目活动,增强自身体质。同时,素质拓展训练中的一些游戏内容要求比较严格,小学生要通过思考活动要求内容才可以练习,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小学生的思维能力,进而有助于小学生以愉悦的心情开展素质锻炼。
参与素质拓展训练可以发展小学生的自然学习能力。在小学体育课堂开展素质拓展训练,有利小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小学阶段的小学生,自身学习能力较差,在体育课堂上融入素质拓展训练,可以有效解决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小学生可以开阔自己的思路,提高学生之间团结合作、互帮互助的优秀品质。同时一些项目活动可以培养孩子的生存意识,竞争意识,学会在逆境中成长,提高危机时自救的本领。
素质拓展训练在小学体育课堂中的应用策略
提高教师的教育意识。新课改要求转变传统的应试教育体制,要求教师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转变教学理念,结合当前小学生身心健康特点,创造出一套适合小学生发展的教学模式。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因部分教师自身思想比较落后,创新能力较低,间接导致素质拓展训练在小学体育课堂中无法正常开展。故而,需要相关学校领导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教育意识,帮助教师转变陈旧的教学理念,将素质拓展训练融入到小学体育课堂教学中,探索创新出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模式,进而提高小学体育教学的教学质量。
完善建立符合新课程标准的体育课堂。传统的体育教学是在课堂上对小学生进行各种体育锻炼,并没有根据课程标准实施开展。为了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学校及教师要设计新的体育课程,使课程能够满足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在课程设置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体育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这样才可以为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拓展训练提供正确指导。在传统的体育课程教学中,教师只会注重向学生传授体育知识,忽略了小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从小学生的兴趣为切入点,重新设置小学生的体育课程,发展小学生之间团结协作能力。教师在制定新课程时,要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体育教学的合理性。由于小学生年龄较小,对于素质教育的理解层次不一,因此,教师要多关注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比如:在体育课堂中,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接力赛项目活动,根据小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距离接力,使小学生能够在跑步接力的过程中,对于团结协作有更深入的理解,进而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从而增强小学生健康体魄。
开展素质拓展训练,培养小学生安全求生技能。通常素质拓展训练属于体验式教学,学生可以在课堂上体验不一样的教学感受。一般情况下,体育课堂都是在户外进行,场地比较宽阔,同时还配备一定的体育器材,但是一般训练内容比较新颖,对于小学生的承受能力也要求比较高,并且具有一定的难度系数,此时,教师在课堂上要给小学生慢慢渗透一些安全防范意识,这样才可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比如:在进行“求生墙”课程训练中,教师要提前给学生准备一个高2米、宽5米的墙体,要求全班学生不允许借助他人帮助全部爬上高墙,同时要强调因身体近期生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此项目锻炼,可以在一旁观看其他同学攀爬锻炼。[2]在攀爬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攀爬技巧,不要将身体全部贴向墙体,腰部要保持直立状态,通过双臂弯曲推在墙上确保人梯牢固、安全。在爬墙过程中,不能随意踩踏其他同学头部、颈部等部位,只能踩同学大腿和肩部,在拉人过程中不能撕扯同学衣服,也不能直接拉同学手指,被拉的同学胳膊要搭在墙岩之上,垂直上提。在这样的课堂中小学生既感到课堂的刺激性,又可以学到更多的安全知识。
结论:对于素质拓展训练教学融入到小学体育教学中,不仅可以提升小学生健康的身体素质,也可以增强小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小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提升。
参考文献
[1]施勇. 小学体育教学中素质拓展训练的应用[J]. 教书育人, 2017,(13).
[2]丁红娟. 素质拓展训练融入到小学体育教学中的应用[J].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 201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