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利害关系"的概念,将其从之前的"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原告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包括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如何判断起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实中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为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混乱.域外的"保护规范理论"在解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上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在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保护规范理论",旨在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与发展作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