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既然《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就应具有当事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略大于其他组织,但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必须相应地调整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的范围。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应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是适格当事人,仍需另行斟酌。对于既不是非法人组织,又非其他组织的非法人团体,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考量,仍可有限度地肯定其当事人能力。
简介:民诉法上的强制追加当事人制度以及实务对该制度的扩张性使用,架空了某些实体规范,并在相当程度上消解了处分原则。其正当性存在严重缺失。其一,未设置广泛的自主合并的途径。其二,强制合并的范围过宽。其三,没有采用强制程度较低的合并方式。应该扩大普通共同诉讼的范围,准许第三人之诉,严格控制强制合并的范围,实行间接强制和模糊强制,如此方可弥补正当性之缺失。
非法人组织与当事人能力
自主合并抑或强制合并?——追问强制追加当事人之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