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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应当区分为物优先与债权性优先。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为物优先,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和质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为债权性优先,关税应劣后于抵押和质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 标签: 关税优先权 物权优先权 债权优先权 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