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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金融诈骗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 标签: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 目的
  • 简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与抢劫。无论是通过法益的内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限定,都只是对多数情况下两区别的一种描述,而无法形成明确的标准。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与抢劫之间存在着交叉竞合的关系,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觉运用竞合犯的理论处理问题,才能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恰当评价和对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

  • 标签: 抢劫罪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 以刑制罪 交叉竞合
  • 简介:对于快递公司员工偷拿客户财物的行为,存在着职务侵占说与盗窃说之间的不同认识。学说上试图从涉案财物的归属、财物由谁占有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几个方面予以区分,但却无法清晰、彻底地将二者区分。应该承认,同属侵犯财产的职务侵占与盗窃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在肯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实务处理上是否一定起诉、定罪同样考验司法者的智慧。同时,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定“酌定不起诉”意见的归属,似应侧重“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非适用前提。

  • 标签: 占有 职务便利 竞合 情节轻微 不起诉
  • 简介: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 标签: 绑架行为 得逞 复行为犯 主观的超过要素 勒索财物 犯罪中止
  • 简介:浪漫主义立法观对于刑事立法的侵蚀成为一种潮流,在新近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将扒窃入(扒窃成立犯罪不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限制)即是此种立法观的体现。本文则集中于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醉酒驾驶"入的问题,希望以此为切入,对这种立法上的浪漫主义思维予以揭示和反思。

  • 标签: 浪漫主义 醉酒驾驶 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