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关于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理解(一)一审法院思路(二)二审法院思路(三)相关学说(四)本案焦点分析三、本案二审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探讨(一)类似案件(二)何种影响以及"保存"的概念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以及各个地方的实施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都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理解对同一份政府信息分别"制作、获取、保存"的不同行政机关谁应履行公开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本文试图
简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租赁住房分配制度”瓦解后,我国逐步建立了包含规制住房自由市场和供给保障性住房这两种住宅政策。在应对公民的住宅权保障和产业发展、金融安全等诸多政策目标时,国家究竟应承担何种程度的保障义务并受到法律约束已成为制度建设和理论探讨的重要课题。运用“基本生活”、“基本住房需要”的法律概念,可以区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的保障制度,其中“基本住房需要”的保障应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严格羁束,而“基本住房需要以上”的保障则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并加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兼论二审改判判决的影响
论国家住房保障义务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