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虚假破产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本罪增设之后有力地规制了行为人借助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随着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愈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虚假破产罪的认定难度相应提升,因而从法教义学视角正确解构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命题。虚假破产罪的客体内涵、行为构造、主观内容、主体范围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教义分析过程中应当重点解释以上四个方面,以便完善刑法理论,利于司法实践。
简介:《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目的,但是其目的对象表述不清、目的内容涵盖不明,使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方向存在一定偏差。刑罚执行是定罪量刑的延伸,刑罚执行目的是刑罚目的之延展。刑罚目的学说林立,我国应提倡报应和预防相结合的二元目的说,为社区矫正多元目的向度提供论理基础。社区矫正目的性质向度应附和刑罚目的,主张报应和综合预防;社区矫正目的层次向度应坚持双层次划分,实现罪犯罚矫向一般预防的层次递进。
简介:行刑封闭化可以报复和矫治罪犯、修复和维护正义观,但无法充分满足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需求,阻碍了罪犯社会化的正当进程。行刑社会化应在行刑封闭化的基础之上完善罪犯的行刑方式,逐步推动罪犯的社会教化,实现罪犯心理和生理的社会化或再社会化。在中国语境内讨论行刑社会化,亟须确证行刑封闭化和行刑社会化的概念和作用,总结行刑社会化本土现状,以便从行刑社会化的性质、边界、目的三个方面完善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本土构造。
简介:刑法一元化社会治理是指刑法通过逐步吸收行政处罚体系以实现我国社会治理方式的统一.刑法与行政处罚体系共生的二元社会治理模式极易打破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加速行政体系内部的损耗、损害国家整体法序的明确.一元模式在自我协调性、规范明确性、刑罚谦抑性、权力正当性等方面均存在二元模式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虚假破产罪的教义学审视
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辨析——兼谈本罪的“违反国家规定”
社区矫正之目的向度研究—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修正
论行刑社会化的本土理论构造
论刑法一元化社会治理的应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