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做法正当性分析的前提,在于准确厘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性质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其位阶的判定。该方案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国务院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在性质上不属于主权机关,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缺乏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将其视为法律修改的理由不足,缺乏直观层面的正当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国务院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在表述上不甚妥当。《立法法》(2015)第13条在宪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该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违宪,也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改革难题的法治路径。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性解决,应该从宪法层面谋求解决的路径。
简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简介: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路径应该是: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通过国内相关人权立法协调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建立体系化的人权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来源是宪法,而不是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人权立法的义务来源是宪法中所有关涉基本权利的规定。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文本规定去理解和把握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主要内容,而对该条款的文本解读必须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人权立法义务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要从根本上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义务,应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权法。
简介: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发展空间在不断的加大,为社会和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人们十分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特别在目前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要求不断增长过程中,许多新型技术的应用,使工程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在当前不断增加的工程项目建设中,为使工程质量和进度都能符合标准,将BIM技术运用到工程建设中,不但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多的管理作用,同时也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能够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本文围绕BIM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并应用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最终目的是能够为工程建设参与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利用BIM技术将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合理的控制,并为今后的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
简介: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发展空间在不断的加大,为社会和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人们十分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特别在目前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要求不断增长过程中,许多新型技术的应用,使工程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在当前不断增加的工程项目建设中,为使工程质量和进度都能符合标准,将BIM技术运用到工程建设中,不但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多的管理作用,同时也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能够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本文围绕BIM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并应用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最终目的是能够为工程建设参与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利用BIM技术将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合理的控制,并为今后的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