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当事人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的情形下,民众以家庭为本位的生活习俗与以个体为规制对象的法律制度之间张力的直观表现。所以寄望于依靠《刑法》第313条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努力就不必过于固执。第71号指导案例的意图或许在于,使类型化思维成为涵摄过程的辅助工具;阐释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极端化的表现形式,从而达到“举重以明轻”的效果。在实务操作中,若忽视“拒执行为起算时间”之前的定语“情节严重”,将导致刑法的谦抑性受损。
对第71号指导案例的补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