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溯及力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相关司法解释将“处刑较轻”界定为“法定刑较轻”。法定刑较轻不等于判处的刑罚较轻,将处刑较轻等同于法定刑较轻,使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适用于罪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比较,为以事后法加重被告人刑罚预留了制度空间。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和方式的错位,有待于回归“处刑较轻”的刑法文本。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错位与勘正——《刑法》第12条文本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