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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原创的案例法构成了其原创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Burrow—Giles案强调原创的作品是智力创造的产物,是思想和观念的表现;Bleistein案建立了原创判断的个性理论和“美学不歧视原则”;Alfred案确认并适用了Bleistein案有关原创的判断标准,即考察作品中是否显现出作者的个性;Gracen案确认了演绎作品的原创标准,即演绎作品同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的区别;Feist案具有重大意义,确认原创是一项宪法的要求,否定了额头出汗原则,确定原创的含义是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确立了汇编作品的原创标准,即汇编作品在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

  • 标签: 原创性 智力创造 个性 独立创作 创造性
  • 简介:原创是作品可版权的核心要件,其最基本的涵义就是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原创并不包含艺术价值和新颖的要求;个性的存在是原创的直接证据;在特定作品中,版权法的原创性要求可能与这些作品将要实现的社会价值相冲突,版权法需要作出适当平衡;创作意图的存在与否不应当成为原创的要件;额头出汗原则不应当成为现代作品获得可版权的基础;原创是否包含创造应当视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作不同处理。应当将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特征导向型分析与目的导向型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对作品是否具有原创作出适当的界定。主观的表达可能受版权法保护,但客观的事实却不具有可版权

  • 标签: 原创性 艺术价值 个性 创作意图 额头出汗原则 新颖性
  • 简介:软件保护的必要毋庸置疑,软件的文字要素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可版权没有什么争议,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非文字要素赋予版权保护值得研究。这些非文字要素是软件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层面,例如结构、顺序和组织或者观感。非文字要素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软件结构在满足原创要件的时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交流互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尽管用户界面具有功能,但其可版权要素确实需要保护。

  • 标签: 软件 非文字性要素 结构 用户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