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为进口柴油货款纠纷,申请人为香港某石油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某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纠纷的争点是,在没有被申请人的书面委托授权或指示的情况下,其所控股的子公司的收货和付款行为,可否以及如何认定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本案评析要揭示的问题是,对母子公司行为的相互关联性及相互责任问题,可以根据“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加以解决。
“揭开法人面纱”案——子公司行为视为集团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