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运管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这为运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但是,采取暂扣车辆措施以及后续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执法风险问题,影响交通运输窗口形象,因此,采取暂扣车辆措施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暂扣车辆三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