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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租赁的效果是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同样是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和使用,为何仅仅把对土地利用的权利单独列出并冠之以“用益物”,而使用他人之动产、房屋却是“租赁”?这两个问题都从对租赁的性质所产生疑问而来。长期以来,我国都将租赁视为债权,忽视了其物性质,造成了我国物体系上的残缺。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租赁的物性质,从而完善我国的物体系。【关键词】租赁用益物债权

  • 标签: 性质辨析 物权性质 租赁权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