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民事诉讼事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可是,从诉讼标的的角度,“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中的阙如成为公益诉讼正当性的一种阻遏,那么,在以权利而非利益方可启动诉讼的前提下,只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利化描述才是根本出路。在求证出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之后,诉讼担当是成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最佳理论依据,但是,检察机关承接的只能是公益诉讼形式上的权利,而实体权利仍归真正权利人。
“公共利益”作为诉讼标的之正当性及其诉讼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