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合同编是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580条新增了特殊情形下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作为第2款,其中“合同目的”解释为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不同于法定解除权,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同时违约方解除合同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通说情况下,合同解除权是守约方享有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违约方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陷入僵局的合同,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让双方当事人能够从已经形成的僵局合同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双方寻求新的交易机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