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著作权法》于2020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学理上以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着纷繁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有关法条没有具体细化,而只是笼统地规定适用标准。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故意”的内涵,从遵循民法体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节约社会资源,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参考其他国家实施情况的角度出发,来发表自己对于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应当作为标准这一观点的支持。此外,对于实践中“故意”的认定采取外在形式类型化方法,把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无视侵权警告函、同行业侵权、掩盖侵权、知悉侵权以及对知名作品侵权这七种形式下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