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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定地上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或包含了土地使用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类型。

  • 标签: 法定地上权 涵义 物权立法 中国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