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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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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经济管理
> 企业管理
- 创建时间: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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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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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主(Owner),即物业(房屋)的主人。《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表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