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公司决议可撤销两种公司决议瑕疵类型。以框架式的结构规定了决议瑕疵的两种类型,但是低估了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的复杂性和重复性。本文在对现行《公司法》以及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的完善——兼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