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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体与传统的国际法主体有所不同。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法律学科,特别是由于当代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仅以国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显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无法调整、规范一些复杂的国际环境关系。作者认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除国家、国际组织外,还应包括公司及个人。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主体 环境问题 法律部门 国际组织 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