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第1款对于反诉当事人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强调反诉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相较于域外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反诉制度受到司法政策等的影响,整体上反诉当事人范围较小。为了充分发挥反诉制度所具有的诉讼经济和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平等保护当事人等功能,有必要结合影响反诉当事人范围的因素,并通过类型化分析反诉当事人范围,适当地扩大反诉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当事人范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