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危害极大。面对盐城水污染案件,法官启用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弃用以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司法能动的体现,体现了法官的勇气和智慧。既没有违法罪行法定原则,也没有司法擅断。我们要在既有的法律文本中寻求与其犯罪后果更加相符的罪名,要有突破条条框框、前例常规的勇气,从而作出更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新判决,并使这个判决具有权威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对盐城水污染案件审判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