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简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重新梳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角色,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此外,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论先行调解制度
论先行调解制度——基于先行调解制度司法ADR属性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