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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罗马法确立用益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地上、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地役权、宅基地使用;相同种类的用益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体系;用益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的客体。

  • 标签: 用益物权体系 比较研究 启示
  • 简介:用益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制度和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用益制度的起源出发,比较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体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用益体系的建立应满足概念使用的明确性、种类界定的概括性、制度选择的前瞻性、内容规定的本土性和立法设计的层次性等五个方面的基础要求.最后,阐释了笔者对建构我国用益体系的构想.

  • 标签: 用益物权 物权制度 中国 民法 立法 不动产役权
  • 简介:在编纂民法典时,编与合同编应当做好立法协调。编应当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删除,权变动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合同编应当删除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和适用。民法典应规定添附制度,《民法典编(草案)》关于添附的规定应加以改进。

  • 标签: 物权编 合同编 物权变动合同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添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