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模式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在刑事诉讼目的的指导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的诉讼模式。由于律师辩护还不普遍。证人出庭较为少见,刑事审判对诉讼卷宗的严重依赖。我国无法普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应当充分注意这些因素。在增强诉讼的对抗性的同时。应当强化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因素。
简介: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主张我国应当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降低羁押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抗制以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存在前提,以对抗性的文化为支撑。我国不具备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制度基础和文化条件,因而增强职权因素,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客观义务,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同样,我国也不具备降低羁押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条件,所以缩短羁押期限、减少办案环节才是我国提高诉讼效率的基本途径。
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
对抗制·羁押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中的流行误区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