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克服刑事诉讼中重新搜集证据的困难,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增加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对本条文内容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以下进行具体分析。一、从立法目的理解'可以作为证据
简介:事实推定都是有基础事实的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事实推定同利用证据进行证明一样,是诉讼证明的一种方法.事实推定可以降低证明的难度,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对主观方面(如故意、明知、目的等)的证明可以使用事实推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某行为的证明也可以使用事实推定.对事实推定的反驳不宜规定过高的标准,只要有合理的可能性即可.事实推定的运用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和程序.该程序应当保证被推定人的知情权,为被推定人提供充分反驳的机会.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明标准的“确实、充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这种努力方向值得肯定,但是,具体的表述有待商榷。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不宜使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应当在条文中予以体现。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应当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涉及立即执行的不利被告的量刑情节应当坚持最高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证明中事实推定之运用
刑事证明标准的新发展——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