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对买卖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本文以该司法解释为视角讨论二手房买卖预约合同,以期给相关当事人参考,在需要签订二手房买卖预约合同时,切实保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简介:签订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虽然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并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甚至此种“利益”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对象。买卖双方一旦签订“阴阳合同”,就要承担很多的法律风险。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房地产经纪人应当认识到,他们参与、鼓励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将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将变成灾难或损失。
审慎对待二手房买卖预约合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视角
签订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