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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规定,刑法界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而这两种主张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作者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适用范畴仅限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打算用携带的凶器去抢劫而在实行阶段转变了犯意仅为抢夺的情况。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这一特定情况下的重行为(预备阶段的抢劫)吸收轻行为(实行阶段的抢夺)的吸收犯处理原则法律化。本文指出了该条款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修改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 标签: 携带凶器 抢夺 抢劫 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