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此后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正式确立一般反避税规则制度。但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核心要素不明,究竟是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准还是以商业目的原则为准,抑或是二者需同时满足,我国税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其解释权为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机关以国库主义立场解释税法,成为实际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制造者,有侵害纳税人权益之虞。借鉴域外经验,我囯一般反避税规则应做如下完善。在实体上应确定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唯一判断的“一元标准”。情况特殊时,纳税人可以主观要件——合理商业目的为豁免理由,但应建立严格程序标准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渊源上,除完善一般反避税立法外,还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释税法的职能,以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发展路径,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解释。
简介:早晨,阳光明媚,一束束阳光从窗外照进屋内。暖风也温柔地吹着,像极了妈妈抚摸小象宝宝脸蛋儿的手。小象睁开惺忪睡眼,抬头望着窗外自由翱翔的鸟儿,又看看树洞里拥有苗条身材的小老鼠,心想:'要是我能像鸟儿一样飞翔在碧蓝的天空,或是像小老鼠一样在地底下钻来钻去该多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对物之保护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范围,尤其是盗赃物能否适用此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我国的《物权法》中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盗赃物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从国外的立法模式出发并结合我国之情况做出分析。【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法律适用善意取得,学说又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态保护两个方面。近现代各国民法为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需要将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盗赃物就是属于脱离物种的一种。它是指以盗窃、抢劫或强盗等夺取之物,但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于盗赃物范畴。那么,盗赃物究竟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呢?这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不同的国家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