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解释的主体是拥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其抽象解释权依附于制规权而取得,具体执行解释权则源于法的授予;不具有制规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亦可作为行政解释的主体。文法解释是一切行政解释的基础;体系解释是文法解释之后必须首先运用的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是体系解释之后的解释选择方法。应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以获得合理的解释结果。
论我国行政解释主体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