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识产权在形式、微观和静态上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在本质、宏观和动态上体现为对竞争的促进。知识产权与竞争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决定了知识产权在竞争法上地位的特殊性,并且需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为知识产权提供补充或者兜底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的和基本的任务。反垄断法则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反垄断法新兴的和敏感的领域。
简介:目次一、艰难的出台:千呼万唤与充满争议二、五年的实施:强烈期待与差强人意(一)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期待和对其实施效果评价的分歧(二)我国反垄断法前五年实施的总体情况三、未来的展望:充满挑战与谨慎乐观(一)解决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和配套立法问题(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和执法程序(三)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反垄断司法并实现其与行政执法的协调(四)培育和发展我国的竞争文化,促进政府和经营者自觉遵守反垄断法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三、竞争政策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分析和处理四、我国竞争政策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特定知识产品的产权形式,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成为基本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只有充分和有效的
简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基本的经济政策,并且在主要方面都体现为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在追求的目标和面临的现实条件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促进和补充的作用,但是两者在作用的领域、价值观念和取向以及具体处理和作用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内在的差异性和潜在的冲突。
简介: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在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反垄断法的内在功能,但“入世”使得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现出来。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当包括行政性垄断,但基本着眼点还应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典型的经济性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无疑应着眼于行为规制,但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放弃结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适用除外制度,但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并反映国际最新潮流;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域外适用效力,并且注意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
理想与现实中的中国反垄断法——写在《反垄断法》实施五年之际
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
试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
“入世”背景下制定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