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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以解释论为指导,《著作法》第1条的立法原则以及第47、48条的具体规则为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作品构成要件虚置、权利取得的非公示以及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构成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为了防止虚置著作人,不停止侵权应当满足主观善意、经济理性、可替代等要件,并以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作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的判决应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可借助法院释明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 标签: 建筑作品 不停止侵权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 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创作作品”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法律不得不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受制于独创和作者资格的要求,计算机“创作作品”不属于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非物质的客体本质在功利主义的支持下可扩张为著作法的特殊保护对象,并可采用邻接的保护模式.那些主要依赖程序运行、或用户虽能控制但无法改变运行结果的计算机“创作作品”,作为计算机软件与操作系统互动产生的必然结果,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同时为了兼顾投资保护与公众利益,在计算机“创作作品”上仅设立为期十年的财产权,且该权利归属于用户.

  • 标签: 计算机“创作作品” 独创性 作者资格 邻接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