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本文以长春某涂装有限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从立法目的、法条释义、司法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污染环境是否属于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