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审前羁押问题的探讨不应止于就制度谈制度的固有路径,应当从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中汲取养分。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理论范畴,为审前羁押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新的思路。由此视角展开,审前羁押的成立、实施与无效都存在着相应的不足。基于此,在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审前羁押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界定刑事诉讼行为、重构成立要件、完善实体性规则以及细化程序性规则。
简介:刑事诉讼客体是重构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有效工具。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标的,其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两个基本原理。从刑事诉讼客体的角度切入,刑事二审中的全面审查制度存在着背离“不告不理”、救济功能乏力与效率原则受挫的问题,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标准模糊与重复追诉的问题,未来的完善路径应当以确立刑事二审的诉讼客体为导向,以有限审查原则的确立与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为制度性支撑,以促进刑事诉讼客体的制度性推进。
简介: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追加起诉制度存在着制度定位不清、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权利保障缺位的问题。对域外制度经验作一概览,域外各国均对追加起诉的提起、审查与权利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基于此,我国刑事追加起诉制度的改革需要“两步走”。其一,找准制度定位:追加起诉制度需要满足实体真实、权利保障、诉讼经济以及监督制约的需要;其二,建构完善制度:追加起诉制度需要明确追加起诉的提起、审查以及追加起诉之后的权利保障。
简介:我国审前羁押审查机制需要进行反思与重构,其着力点在于羁押审查权的合理配置。羁押审查权是审前羁押审查机制的核心,需要从范围、性质及运行机理多方面进行考察。从这一角度展开,现行审前羁押审查机制呈现了权力运行不畅、权力异化明显及中立性不足的问题。鉴于此,制度的重构需要从羁押审查权的合理配置入手,遵循三阶段的改革方案:第一步,创设有效的衔接机制;第二步,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第三步,构建司法化的审查机制。
我国审前羁押的刑事诉讼行为进路:成立、实施与无效
诉讼客体视野下的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省思
缺失与规范:我国刑事案件追加起诉制度探析
我国审前羁押审查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以羁押审查权的合理配置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