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控辩平等的语境下得到审视与完善。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包含“平等武装”与“平等保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基本的理论导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点是认罪层面的自愿性与从宽层面的合理性。为保障此二者得以满足,控辩平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控方施以相应义务,对辩方强化相应权利,在审判阶段保证法官的中立与实质审查,从而实现控辩平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问题探究——以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为视角
控辩平等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