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为了防止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性和多样化,在反思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其构成要件的完善:犯罪主体应该增设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增设间接故意,应适度提高法定刑并加大法益保护范围,在刑法中增设过失危险犯。建筑公司应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工程质量监管和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构建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预防犯罪,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建筑公司的刑事合规研究——以《刑法》第134条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