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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典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似乎挺具体,挺细致。但正是由于它对公款三种用途划分以及“归个人使用”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同时由于其将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于公款,从而造成了对各种挪用公物行为放纵;而且由于资格刑和财产刑欠缺,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罪犯并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本文拟就上述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混乱以及如何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立法缺陷 犯罪构成 犯罪目的 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