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作者对这一司法解释持质疑态度,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拾卡的两种不同情形未加区分有失妥当。第二,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考虑盗窃罪的依据不够充足。第三,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追诉会否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对拾卡使用司法解释的几点意见